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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解除后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21-08-25 点击量:1205次 作者:李春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案例:2016年2月4日,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署增速箱(项目6)供货合同,数量为16台,总价款为2848万元,设备款按照3:3:3:1的方式支付:合同生效后30天内,卖方提供收据,买方支付总价30%预付款;设备到货3个月,买方支付总价的30%;设备验收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总价的30%,剩余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开始交货,2个月交齐(或按实际通知要求)。 
2016年4月8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通知内容为:一、项目5机型16台;计划交货期:8-11月每月4台。二、项目6待定。三、请按此通知进行排产,交货期如有变化将及时通知。 
2016年6月14日,A公司向卖方发送“关于某项目5暂停、某项目6启动的情况通知”内容为: 
2016年4月8日原通知内容变更为:项目6增速箱16台,计划交货期:待通知。 
2018年7月9日,B公司向A公司发送商务函:针对项目6的16台设备我公司已全部成套,并已完成4台设备总装,可根据贵公司生产计划要求即日启动生产装配及供货工作,请贵司尽快提供交付进度表。 
2018年9月17日,B公司向A公司发送关于要求立即支付货款的律师函,要求A公司履行收货及付款义务。 
后A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B公司生产完成的7台增速箱,另9台处于半成品状态。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24.059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预付款以及在合理期限内通知B公司交货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B公司在A公司未按约支付预付款,也未明示交货期限以及经催告仍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仍然继续组织生产,造成损失的扩大,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台齿轮箱设备应属B公司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合理支出,A公司拒收,B公司可自行处理,但A公司仍须向B公司赔偿该部分货款损失。至于剩余3台成品和9台半成品,属于B公司其未尽谨慎义务而造成的扩大的损失,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故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71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另外12套增速箱损失,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提供收据并要求其支付预付款,并依据监造约定向A公司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的生产进度和运营保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等。然B公司未忠诚地履行上述义务以致其对A公司可能存在的履约不能风险未尽到商事主体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仍组织生产,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根据合同标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履约情况、案涉设备的处理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于造成损失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由A公司赔偿B公司1000万元的损失。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效力”、“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减损规则”、“双方有过错”法律规定的适用,即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第509条、第591条、第592条。减损规则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在本案中,A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也难以知晓B公司知道A公司违约的时间,故难以得出另外12套产品是A公司违约之后B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扩大的损失。而第59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没有限制损失发生的时间,对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商事主体合理的审慎义务,即可推定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因此,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应当赔偿另12套产品的损失,但B公司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A公司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