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昕与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8-26 点击量:825次
原告:朱昕,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9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勘良,经理。
原告朱昕与被告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文采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娜、石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地文采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地文采公司向朱昕提供天地文采公司2005年1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会议决议(包括且不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朱昕查阅、复制,并就公司历年亏损情况给予说明;2.判令天地文采公司向朱昕提供天地文采公司2005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朱昕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律所查阅、摘抄;3.诉讼费由天地文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地文采公司是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朱昕系天地文采公司股东,持有5%股权。2004年9月,天地文采公司各方股东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看天下》杂质,朱昕占股5%。十多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看天下》取得了极好的经济效益,2007年实现收支平衡,此后逐年稳步增长,2011至2015年,连续多年实收广告费和发行收入超过亿元,但多年来天地文采公司未曾向朱昕实施过分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朱昕于2020年4月29日以邮寄以及委托律师通过短信向天地文采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发送《行使股东查阅、复制权告知函》及《关于要求增加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的函》两种不同方式向天地文采公司递交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发出上述申请后,天地文采公司至今未向朱昕提供任何财务资料、账簿、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之规定,朱昕有权聘请相关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进行查账。故诉至法院。
天地文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天地文采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股东为勘良、徐轶岚、刘峻谷、朱昕、杨琢、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宁夏日报社。2020年,公司股东变更为勘良、徐轶岚、刘峻谷、朱昕、杨琢、北京丰彩锐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朱昕提交《行使股东查阅、复制权告知函》《关于要求增加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的函》及相关短信记录和邮单,证明2020年4月29日朱昕就行使股东知情权向天地文采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且公司已经收到。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天地文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天地文采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朱昕系该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对于朱昕申请查阅、复制天地文采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朱昕要求天地文采公司就公司亏损情况予以说明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对于会计账簿,朱昕向天地文采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后,天地文采公司未提供查阅,天地文采公司亦未出庭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因此对于朱昕请求查阅天地文采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系不同的财务文件资料,公司法并未将会计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对于朱昕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查备的相关资料)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于本案的履行方式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办公场所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自2005年1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朱昕查阅、复制,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办公场所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自2005年1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供朱昕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朱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科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