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芷仪与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8-26 点击量:852次
原告:朱芷仪,女,1990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伟妍,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麻埠镇响洪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81082917K。
法定代表人:陈苏亮。
原告朱芷仪与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笑堂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芷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笑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芷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自200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上述期间形成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复制;3.本案诉讼费用、查账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原告系被告股东,拥有5.848%的股权。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向被告提供的2014年审计报告与后续提供的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异常,在2015年至2017年财务报告中,公司资产负债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新增约1亿元,在2014年财务报告中该科目金额为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2019年5月3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苏亮在股东沟通会上陈述,过去几年其向高利贷公司偿还了6000多万元的借款;但被告从未向股东披露公司存有高额民间借款的情况。原告为知晓被告成立至今的真实经营情况,曾向被告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拒绝。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以EMS方式向被告发送了要求查阅资料、查账的律师函,被告于2021年1月16日签收,但被告未在相应期限内回复,至今也未提供任何有关账薄、凭证等资料,遂成讼,望判如所。
一笑堂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笑堂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朱芷仪自2015年8月20日成为一笑堂公司股东,现一笑堂公司股东为朱芷仪、安徽民源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崇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明影、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叶民勤、陈苏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十二人。
2021年1月12日,朱芷仪委托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向一笑堂公司发函称,朱芷仪为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曾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公司拒绝,根据公司法规定,朱芷仪作为股东,股东知情权应当依法得到尊重和维护,现申请查阅公司自2005年11月2日成立至今的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朱芷仪查阅和复制,朱芷仪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同时须提供上述期间形成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朱芷仪查阅,朱芷仪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请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的7日内,就本函的上述请求是否准许,以书面形式回复朱芷仪并说明理由。一笑堂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收到函件。
上述事实有朱芷仪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律师函、EMS邮寄单、查询信息打印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仅能查阅,不支持复制。关于会计凭证能否查阅、复制,根据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制作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股东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相比对,才能客观真实了解公司状况,才能达到建议和质询的目的。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全面的了解,凡是能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状况的会计账簿及相应原始凭证,都应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故对朱芷仪要求查阅、复制一笑堂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朱芷仪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故朱芷仪请求与专业人员一同行使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置备公司自2005年11月2日至判决之日止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朱芷仪查阅、复制;
二、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置备公司自2005年11月2日至判决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朱芷仪查阅;
三、原告朱芷仪在场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四、驳回原告朱芷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胜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