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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1-08-27 点击量:4091次 作者:李春梅
从给付义务是一方为了保障主给付义务顺利履行而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除了承担违约责任外,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案例:2011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33套风力发电机组,总价款17322万元。约定合同生效后支付总价10%的预付款;发货前支付总价20%;交货后支付总价20%;通过预验收之日起第4个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卖方提交由该卖方、最终用户、买方(三方)共同签署的预验收证书后,买方支付总价40%;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卖方提交三方最终验收证书,买方支付总价10%。 
2012年10月15日,卖方与最终用户共同对33套风力发电机组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2012年11月5日,最终用户在进入质保期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设备满足验收要求,从2012年11月6日正式进入质保期。 
后A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庭审中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B公司没有交付技术资料导致设备不能正常适用。法院认为,货物交付使用后,买受人未在约定的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嗣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出卖人违反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买受人可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影响货物正常使用和合同目的实现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合同的全面履行不仅依赖于当事人履行主给付义务,还依赖于履行从给付义务以及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的履行。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该义务的违反产生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一般不产生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违反从给付义务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附随义务的违反不致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可以请求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真正义务的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