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能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30 点击量:790次
(2019)浙0802执异7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62021448G,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同盛路6号4号楼435、436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明。
申请执行人:程能胜,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在本院执行程能胜与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在受理该执行案件之前,申请执行人将其与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对其作出的一份保密承诺提交给异议人,视其为已经办理了委托行为显属不当。异议人收阅该保密承诺书后与该所进行核实,得知申请执行人并未与该所签订查账的委托协议,该所告知异议人,其员工与申请执行人私自签订的保密行为不合法。因此,申请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双方协商一致的调解协议,先决条件未成就。二、本案属于对行为的执行,且提供相关文件的行为属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即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异议人自己履行。三、退一步说,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涉案的股东知情权的执行。根据调解书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选定该所进行查阅,并有两个限制,一是申请执行人本人及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场,二是受托人仅限于该所,除外不允许查阅。正是因为该所拒绝查账才导致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四、申请执行人是否享有在异议人处的股东资格,虽然有相关判决,但异议人已经就该判决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现再审申请已经被省高院受理,为了避免执行回转,应暂缓执行。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先决条件未具备,属于自己违反调解协议的约定,并非异议人不配合,异议人有权拒绝配合查账。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程能胜称,申请执行人与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签订的保密承诺书,是经该所领导同意的。申请执行人是否与聘请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不是异议人阻碍申请执行人行使知情权的理由,只要该所出具保密承诺书和指派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辅助查阅即可。申请执行人行使知情权时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场无法律依据。异议人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为由拒绝执行的理由不成立。本案是行为执行,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因经济困难放弃聘请该所辅助查阅,要求自行查阅。综上,执行异议不成立,请求驳回异议。
本院查明,程能胜与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浙080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程能胜聘请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查阅;二、该项查阅于2019年6月4日之前启动,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前款材料供程能胜查阅;三、由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程能胜共同出具保密承诺等。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程能胜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802执2078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浙0802执2078号执行通知书;于同年7月11日作出(2019)浙0802执2078号执行裁定: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浙0802执20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等。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条件尚未成就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事由成立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所涉执行依据确定了申请执行人有权查阅异议人的相关资料,但同时确定了在查阅前,申请执行人应当聘请特定第三人协助其查阅,并由申请执行人与该第三人共同向异议人出具保密承诺的前提条件。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之时,未向本院提交其已聘请该第三人及相关保密承诺的证据材料,当属异议人没有拒绝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综上,异议人以执行条件尚未成就等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实施制作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行为存在不当,应予撤销。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浙0802执2078号案件中实施的所有相关执行行为;
二、驳回程能胜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云
审判员: 吴雯雯
审判员: 李 欣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林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