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外国语学校、马俊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01 点击量:1048次
(2020)浙03执复2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乐清市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中心区滨海片区,组织机构代码77314708X。
法定代表人:叶泰熙。
申请执行人:马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复议申请人乐清市外国语学校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9)浙0382执异1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马俊与乐清市外国语学校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经二审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浙03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三项内容:乐清市外国语学校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5年1月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学校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马俊查阅。乐清市外国语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执行方式产生争议。2019年10月21日,该院作出(2019)浙0382执3549号执行告知书,告知乐清市外国语学校:会计账簿“查阅”内涵应作广义理解,面对繁杂的数字记录,股东如果无法摘抄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行使无法真正得到保障,显然有违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立法的本意和判决意图,因此,该案在“查阅”执行方式上,申请执行人可以摘录。现乐清市外国语学校认为法院扩大“查阅”内涵告知其允许马俊摘录会计账簿系未按生效判决执行,其对该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以上事实有(2019)浙03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382执3549号执行告知书予以认定。
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获知公司运营状况、经营信息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虽未规定可以摘录,但亦未明确规定不可以摘录。(2019)浙03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予以作出,但在执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对学校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适当摘录是记忆的辅助手段,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必要措施,也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摘录内容从形式和实质方面均不会对乐清市外国语学校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侵害其任何权益。故该院允许申请执行人马俊在查阅学校会计账簿时进行摘录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要求撤销该执行告知书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另异议人主张通过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对案涉股份进行强制执行认定申请执行人马俊是否取得案涉股份以及是否有权行使知情权目前存有争议,该争议在(2019)浙03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第11页(一)关于马俊是否有资格向乐清市外国语学校主张知情权的问题中已经作出明确认定,异议人对此有异议系对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有异议,其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可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乐清市外国语学校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乐清市外国语学校称,执行法院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2019)浙03民终2078号判决书判令:马俊对会计账簿有查阅权。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应依照执行,其认定“查阅”执行方式上可以摘录,已超出了生效判决确认的范围。二、会计账簿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和秘密性,《公司法》三十三条仅赋予股东“查阅权”,而不包括“摘录权”。执行法院认为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不可以摘录财务会计账簿,摘录不侵害复议申请人任何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摘录,系错误的理解和使用法律。三、(2019)浙0382执异159号执行裁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9)浙0382执异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或者改为马俊“查阅”申请人会计账簿的执行方式不包括摘录,同时不可携带手机、电脑等可用于摘录的电子设备。
本院复议查明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适当摘录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必要措施,也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重要途径。马俊依生效判决查阅乐清市外国语学校相关会计账簿并进行适当摘录并不超出其确认的范围,与公司法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也不矛盾,但不得进行复制,同时不可携带手机、电脑等可用于复制的电子设备。执行法院异议审查期限确实过长,但此并不构成撤销异议裁定的法定事由。综上,复议申请人乐清市外国语学校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2019)浙0382执异15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乐清市外国语学校的复议申请,维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执异15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成荣
审判员:郑远
审判员:林彩霞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李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