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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中财务报告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1-09-01 点击量:1507次 作者:章青
财务报告范围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不包括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 
参考案例: 
1.陈兴华与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282民初7319号 
裁判要旨:对于双方争议的财务会计报告范围,因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未限定未列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故前述内容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司财会方面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我国会计法第二十条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明确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系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说明,故原告主张查阅的财务会计报告范围未超出国家相关规定的内容。 
2.杨宝康与浙江顶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2)浙商外终字第49号 
裁判要旨:1.针对顶顺公司提出的对于财务会计报告仅同意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理由。《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六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顶顺公司该上诉理由并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张铁梅与成都科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91民初2012号 
裁判要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故张铁梅要求查阅、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范围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告主张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建筑业协会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3民终6141号 
裁判要旨:对建筑协会主张查阅、复制昌河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查阅、复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限定于上述会计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超出会计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范围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昌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历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提供给建筑协会查阅、复制。 
5.上诉人海南香水湾金缔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宝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琼96民终974号 
裁判要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原告主张要求查阅、复制被告公司自设立年度(2009年)至2014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属财务会计报告范围,故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6.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正勇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宜民终字第1839号 
裁判要旨:原告请求查阅、复制2012年至2014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明细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债务存根、财务情况说明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原告请求查阅、复制上述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债务存根、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损益表应为利润表,债务存根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明确规定的项目。法院对原告请求查阅、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范围确定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原告请求查阅、复制的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范围内的其他财务资料的诉讼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7.宁波启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陈益鸣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2民终3195号 
裁判要旨: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附注。”根据上述规定,启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8.黄天启、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11民终997号 
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上诉人黄天启要求被上诉人峨眉燃气公司交付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原件的上诉请求是否支持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为查阅、复制特定公司文件,针对会计账簿股东只能行使查阅权,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因此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上诉人黄天启作为公司股东无权要求被上诉人峨眉燃气公司交付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原件。 
9.上海中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景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11856号 
裁判要旨: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刘景明要求查阅、复制财务报表,即为会计报表。而财务会计报告范围大于会计报表。刘景明要求查阅、复制会计报表的主张,能够成立。 
10.云南天圆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祖丽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云01民终5606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可见,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1.叶金芳与杭州富阳新登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111民初1377号 
裁判要旨:又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条显示,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故叶金芳会计报告诉求中的利润分配表及纳税申报表不属查阅、复制范围,对此本院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