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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中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1-09-02 点击量:2308次 作者:章青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记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一、会计账簿是否包括相关合同 分析意见: 
“相关合同”不必然属于股东能够查阅公司文件的范围。 
“相关合同”是否能够纳入会计账簿成为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呢?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基础》的定义,“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原始凭证,常见的原始凭证有现金收据、发货票、银行进账单、差旅费报销单、产品入库单、领料单等。合同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不属于原始凭证,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据此,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不是强制性的会计操作规范。因此,在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前提下,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的相关合同系会计原始凭证的组成部分,则可以支持股东要求查阅相关合同的请求,但应当注明仅限于纳入会计原始凭证中的合同。 
对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其属性已变更为形成公司会计账簿的依据,理应赋予股东查阅权;而对于未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其相对于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来说,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若一律支持股东查阅公司的交易合同,则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无疑显著加大,故在支持了查阅“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对于查阅交易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既充分保障了股东知情权,又适当地保护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相关案例: 
1.北京丰隆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平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字第12720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即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合同。二审法院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杨某能否查阅丰隆公司相关合同的问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合同,故结合诉辩意见该问题可进一步限缩为合同是否属于公司会计账簿的一部分从而可以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记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该条法务中并没有合同的相关表述,据此难以认定合同属于会计账簿的一部分。其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杨某主张合同属于会计原始凭证故其有权查阅,丰隆公司不予认可。在法律规定未明确会计原始凭证包括合同的情况下,杨某就该项主张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现杨某既未能举证证明强制性的财务会计操作规范要求将合同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亦未能举证证明丰隆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中确实包括合同,亦难以认定合同属于会计原始凭证的一部分。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可以认为,股东通过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可以特定化的,杨某起诉要求查阅丰隆公司的相关合同,但其对于“相关合同”的指向既不明确,亦未能特定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一审判决确认杨某可以查阅丰隆公司的“相关合同”确有不妥。 
2.张涛、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467号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应仅限于查阅会计账簿,应赋予股东查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权利,而交易合同并不必然作为会计凭证依据入会计账簿,故对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应赋予股东查阅权,而对未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宜支持股东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