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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限定路径之诉讼理论

发布日期:2021-09-28 点击量:1913次 作者:杭莎妮
合一确定必要性系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共同诉讼必要性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二者存在一定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实务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调整。 
1.合一确定必要性 
合一确定是指在法院在同一时间作出内容一致的实体裁判。合一确定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其肇始于不可分的实体法律关系,法院对于该争议法律关系的解决必须合一裁判,一方当事人中的一人与对方之间的判决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裁判内容不得相异,若其裁判内容可相异,则不存在合一确定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国家判断合一确定必要性通常以既判力及其范围为标准,这种既判力不是对后续诉讼结果的强制性通用力,而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确定力,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判断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即“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一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但从实质上看,既判力是法院对诉讼标的作出裁判而生的作用力,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最终取决于诉讼标的,此时,既判力标准又与诉讼标的标准存在逻辑上的共通性,诉讼标的标准可以进一步演化为既判力标准。 
此外,除裁判内容合一确定外,对整个诉讼过程也宜强调合一确定,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统一、诉讼进程的统一、处分行为的统一等。共同诉讼人以全体一致为原则进行诉讼行为,当因其中一人的原因致使诉讼程序中止或者中断,则对全体诉讼人产生效力;当其中一人放弃诉求、任诺、撤诉时,应征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一致同意。合一确定标准下,宜同等重视诉讼过程与裁判内容,积极追求并促进判决的一致性,从整个过程来限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 
2.共同诉讼必要性 
共同诉讼是指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享有实体法上的管理权或处分权,必须共同起诉或应诉,共同行使诉讼实施权。诉讼当事人均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任何一人都不能擅自处分共有权利,否则其处分行为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判断案件是否具有共同诉讼的必要性,即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必须共同处分的权利义务,这一标准限定了实体纠纷的范围,从而也限定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 
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了共同诉讼的必要性,但诉讼标的同一不等于诉讼标的物同一,诉讼标的物同一的纠纷不一定必须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如在涉及共同共有关系的纠纷中,基于不可分的共有财产关系,共有人一般需共同参加诉讼,但当共有物受到外部第三人的侵害时,法律作了例外规定,即共有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无需全体共有人共同起诉。此类纠纷的诉讼标的物为不可分的财产,但法律关系涉及共同共有关系和侵权关系,没有必要强制共同诉讼,共有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即可保护全体共有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共同诉讼必要性的另一维度系该制度的适用价值,若一同起诉应诉能最大程度保护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则共同诉讼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