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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异议期限确定

发布日期:2021-10-08 点击量:2090次 作者:杭莎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沿袭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异议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若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限,则买受人应当在该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二,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则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该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且,若当事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第三,若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种情形下,因当事人之间已有明确约定,发生期限争议的概率较小。第三种情形下,只要买受人能够提供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证据,则买受人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不存在期限争议。实践中当事人对检验期限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二种情形下。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检验期限时,“合理期限”的确定是一大难题。合理期限包括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所需的时间以及向出卖人发出通知的时间两个方面。不同的标的物性质不同,瑕疵显现的时间亦不相同,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需要结合行业经验、当事人交易习惯等因素个案确定,但对于数量、外观等明显瑕疵,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出卖人可以买受人签字的送货单等证据证明买受人已进行初步验收且未提出异议。对于隐蔽的瑕疵,法律规定了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的检验期限,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流转。买受人不仅要在两年内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还应当在两年内履行完毕书面通知义务,否则买受人丧失主张异议的权利。在(2014)苏商外终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院指出“超过检验期间将产生法律拟制真空托辊无瑕疵的后果,而不论真空托辊是否确实存在瑕疵。此时,即使金顺重机举出证据证明存在质量瑕疵,亦不能阻却该法律上的拟制。”这是买受人未在合理检验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的直接法律后果。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虽然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但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此时,该质量保证期即视为当事人约定的最长检验期限,如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则不再适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这一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否则买受人可能因为错过异议期间而无法主张标的物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