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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10-11 点击量:713次
(2021)浙0108执异6号
异议人张进。
申请执行人张进。
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WX5P-9。
第三人艾博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与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进称,申请执行人张进与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股东艾博明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艾博明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张进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进与被申请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099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张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注册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第三人艾博明系该公司的股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写明第三人艾博明认缴出资89.5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是2037年8月9日。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先决条件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照被执行人杭州帝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的规定,第三人艾博明认缴的出资89.5万元,应在2037年8月9日前履行完毕。因此作为股东第三人艾博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条件并未满足。故异议人张进申请追加第三人艾博明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张进的异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费 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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