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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陛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库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10-11 点击量:898次
(2018)沪03执异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执行 执行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21 (2018)沪03执异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陛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亮,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库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尹文武。
第三人:尹文武,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八巷兴隆花园6幢203室。
第三人:邢运鹏,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2017)沪03执75号上海陛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陛腾公司”)与上海库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瓜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陛腾公司以库瓜公司股东尹文武、邢运鹏未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两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沪7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判令库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陛腾公司支付150,000元系统开发费,并自2016年9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按照年化24%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库瓜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陛腾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库瓜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库瓜公司于2016年5月成立,登记的股东为尹文武、邢运鹏,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尹文武需认缴30万元邢运鹏需认缴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6年4月29日之前,两位股东均未出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襄阳路支行提供的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显示该公司注册的银行账户从公司注册至今基本无资金往来。库瓜公司注册地址现已变为虹口区公安局江湾派出所所在地。申请执行人持法院调查令分别前往虹口区社保中心和虹口区税务局查询,查询结果为该公司没有任何用工记录,没有任何个税或其它税种的申报记录,也从未缴纳过税费。
本院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应当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而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最后时间,这一期限的约定应当以不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权益为前提,当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正当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无论是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报表,还是社保中心以及税务局的查询结果,都表明库瓜公司既无实际履行能力,也无继续经营发展的可能。而两位股东对待生效判决及强制执行的现实行为表现,加上对本院寄送的追加申请书和听证传票予以拒收等事实,表明两位股东有明显的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现申请执行人陛腾公司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库瓜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请求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该公司的股东尹文武、邢运鹏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尹文武、邢运鹏为(2017)沪03执75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17)沪7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库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黄旻若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