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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如何认缴出资

发布日期:2021-10-14 点击量:1789次 作者:李春梅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从注册资金实缴制变更为注册资金认缴制,取消法定验资程序,各股东可以约定认缴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 
一、出资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果用非货币出资,应当及时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经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确定,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并进行工商登记。确保自己已经实缴到位,以免将来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出资未到位、出资不实为由追究自己的责任。 
二、认缴出资的期限 
如果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约定出资期限后十年后,股东即拥有十年的期限利益。但是否出资期限届满前的十年就可高枕无忧,不用担心出资款的事情?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账务,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制承担清偿责任。 
不仅要考虑来自外部的主张,还要考虑来自股东内部的压力。如果大股东通过2/3多数决通过提前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只能按照大股东的意思提前出资还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项股东会决议无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判决决议有效的法院认为,将认缴出资期限提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且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决议无效的情形。判决决议无效的法院认为,认缴出资期限提前影响了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简单的用多数决的方式决定,要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提前认缴出资有无紧迫性与合理性,如果公司不能举证提前认缴出资期限具有紧迫性与合理性,则构成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地位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决议无效。法院在认定公司提前认缴出资期限的紧迫性与合理性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小股东出资需要量力而行,不可因为实行认缴制,而认缴超出自己承受范围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