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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梦桃与胡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10-19 点击量:1028次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川0105民初12415号 
原告:杨梦桃,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梅,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莉,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杨梦桃与胡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梦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李秋梅,被告胡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梦桃请求本院判令:1.胡莉返还资金3675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675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胡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杨梦桃与胡莉在1997年因工作关系认识并保持联系。2018年初,胡莉向杨梦桃推荐印尼普顿外汇投资,杨梦桃未参与。2019年,胡莉再次向杨梦桃游说投资事宜,称其已投资近两年,本金安全,投资收益每周到账,绝对是正规投资平台,不需要自己操作,有专业操盘手进行跟单操作,有国际通用的MT4账号系统管理,并向杨梦桃保证“本金安全,如果有任何撤金不到账,其给予赔偿的承诺”等。杨梦桃基于对胡莉的信任,从2019年7月21日起开始投入资金,投入资金账号的申请、注册均由胡莉办理。杨梦桃在胡莉的指示下向第三方转账两次,共计70800元,后杨梦桃向胡莉陆续转账296760元,胡莉称由其转入投资平台。2019年12月19日普顿外汇投资平台的账号全部成负数,显示崩盘。杨梦桃要求胡莉收到296760元后转入平台的依据未果,胡莉以各种理由开脱其责任,拒不退还杨梦桃资金。其后了解,胡莉介绍人员投资,有佣金和提成。平台可能涉嫌犯罪,胡莉没有审查投资平台的合法性,或明知其非法性,为谋取自己佣金等利益,鼓动杨梦桃进行投资,并承诺对杨梦桃还本,现已实际造成杨梦桃损失,且杨梦桃的大部分资金是直接转到胡莉账户,胡莉如无确切证据转入平台,亦应返还该财产。 
胡莉辩称,在其了解并参与投资印尼券商普顿外汇后,觉得可以便分享推荐给杨梦桃。系杨梦桃主动咨询了解该项投资,并非胡莉再次游说。杨梦桃第一次投资入金达70000多元,说明杨梦桃系经充分了解后才决定投资。在向杨梦桃介绍投资时并未说过保本,胡莉与杨梦桃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也未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杨梦桃系与普顿平台直接产生利益关系,并非与胡莉产生利益关系,杨梦桃投资款在其本人交易账户内,账号及密码均由杨梦桃本人掌握,胡莉不应承担保本义务。因杨梦桃不会入金,在开户后询问胡莉如何入金,胡莉对其进行指导,并非胡莉指示要求杨梦桃入金,且杨梦桃称转账成功并收到期货公司会计部发的邮件。杨梦桃在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7次委托胡莉代为入金296760元,胡莉收到款项后在当天立即转入杨梦桃交易账户入金所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其中有三次因网络不佳胡莉将款项转至朋友万蕾账户,由万蕾代转入杨梦桃交易账户入金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杨梦桃每次都确认款项已到其交易账户,胡莉并未占有杨梦桃任何资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胡莉作为经纪人有佣金收入,佣金是券商在交易时候赚取的点差,与客户的本金及利润无关。胡莉亦系投资者,其将自己所了解的平台情况毫无隐瞒告诉杨梦桃,杨梦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自己决定是否投资,杨梦桃也通过外网查询过该平台的情况。杨梦桃在投资近5个月期间看到投资收益并为了赠金不停加仓投资,并非胡莉为谋求佣金和提成鼓动诱惑杨梦桃交付财产进行投资,胡莉并未侵占杨梦桃资金,请求驳回杨梦桃的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情况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杨梦桃通过微信向胡莉了解普顿外汇投资事宜,并向胡莉咨询投资入金流程。 杨梦桃于2019年7月21日向广州嘉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转款28320元,于2019年7月28日向哈尔滨锐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款42480元。 
杨梦桃在微信聊天时委托胡莉代为向普顿平台入金。 
2019年8月1日,杨梦桃向胡莉转款14160元。当日,胡莉向广州俊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款14160元。 
2019年8月20日,杨梦桃向胡莉转款65250元。当日,胡莉向广州来润贸易有限公司转款65250元。 
2019年9月10日,杨梦桃向胡莉提出其入金动作更加熟练,请求胡莉代其操作,并向胡莉转款37000元。胡莉于当日向辽宁仙之松财务服务有限公司转款37000元。 
2019年11月6日,杨梦桃向胡莉转款36050元。当日,胡莉向万蕾转款36050元,万蕾向广州某公司转款36050元。 
2019年11月7日,杨梦桃向胡莉转款108300元。当日,杨梦桃向万蕾转款108300元,万蕾向广州尔概电器有限公司转款108300元。 
2019年11月12日,杨梦桃向胡莉分别转款36000元、43200元。当日,杨梦桃向万蕾转款36000元、43200元,万蕾向北京红日胜罗贸易有限公司转款36000元,并将43200元退还给胡莉,胡莉将该43200元退还给杨梦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庭审中,杨梦桃提交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警情通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重要案件信息网页截图、案例,拟证明普顿平台系刘铁等人搭建的非法平台,刘铁等人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胡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胡莉提出其不清楚该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杨梦桃主张胡莉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为他人存在民事权益受损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一、杨梦桃将其资金转至普顿平台所要求的第三方账户,杨梦桃委托胡莉将资金转至普顿平台所要求的第三方账户,普顿平台系刘铁等人非法搭建的网络传销平台,杨梦桃所转资金已无法收回,其存在财产受损的损害后果。二、虽然普顿平台被公安机关通报为网络传销,并追究刘铁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莉已涉嫌犯罪。杨梦桃将资金转入第三方账户,虽系胡莉向其推荐普顿平台投资外汇,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莉的推荐行为系侵权行为。杨梦桃将296760元转给胡莉,委托胡莉代为入金,胡莉在收到杨梦桃款项后即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再委托万蕾将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胡莉将款项转入第三方的行为系受杨梦桃委托,胡莉收到款项之后已按照杨梦桃的委托将款项转入了第三方账户,完成了受托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胡莉的该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综上,杨梦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胡莉的推荐下决定在普顿平台上投资外汇,并将资金转入该平台指定的第三方,将款项转给胡莉委托胡莉代为将资金转入该平台指定的第三方,胡莉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杨梦桃要求胡莉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资金367560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梦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梦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为3407元,由杨梦桃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小琼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兴华 
书 记 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