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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程序瑕疵

发布日期:2021-10-21 点击量:2031次 作者:章青
公司决议常见的程序瑕疵主要表现在: 
1.不享有召集权人擅自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是什么效力? 
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无召集权人擅自召开会议,对此情形下的决议效力学者们分两派意见,一种是认为决议不成立,因为这种情形下的决议根本不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除董事长之外的人发出召集通知不具有表见召集权的外观,是绝对无召集权人。另一种是认为决议可撤销。考虑到对不知情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确认决议不存在将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用更轻微的法律后果来惩罚即可。 
支持不成立,因为属于召集程序中最严重的不可治愈的瑕疵,按照决议不成立处理更妥当。 
第二种、董事长擅自召开会议,董事长虽然是有权召集人,但是其召集的作出也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董事长是具有信赖外观的召集人,董事的内部决议外人很难知晓,董事长这种召集应当具有表现外观,因此,应当保护参与人的信赖利益,以决议可撤销对待即可。 
2.召集程序 
如果提前十五日通知,属于轻微瑕疵,可撤销处理;仅仅是提前一天通知,按照不成立处理。 如果遗漏个人股东,为了防止演变成公司剥夺中小股东的有力武器,因此对于遗漏通知对象的程序瑕疵,情节严重的可以导致决议不成立。 
关于通知的形式,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公司可以以章程的形式作出规定。 
3.合格的表决人 
第一种是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这一类股东不能对会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第二种是受托人的表决行为,可能会产生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的现象。这种情形下,如果对决议结果有质的影响,如半数以上都是瑕疵表决权人的投票,则该决议不能成立。如果没有造成质的改变,该决议应认定为可撤销。 
4.合法的出席人数 
现行立法没有对公司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作出规定,大都是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对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出席人数却作出的决议如何评价,是可撤销还是不成立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此外,在已经由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出席人数的国家,如果该国公司章程的要求更高的话,则违反章程规定的出席人数为轻微瑕疵,因为已经达到了绝对规范的要求,应认定为可撤销决议,只有在未达到法定的出席人数时,才界定为不成立决议。 
5.表决权的认定 
特殊事项上应注意有效投票数的计算。弃票权的性质的讨论:该二分之一或者三份之一仅指赞成票,德国将起弃票权界定为赞成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