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病历及报警记录可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10-22 点击量:794次
离婚纠纷 一审 民事 1970-01-01 裁判要旨:家暴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并到医院就诊确认伤情,并保留相关证据。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时,病历和报警记录可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之一。 陈某某与张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至今已20余年,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多次在家里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5月,因怀疑陈某某有外遇,张某某将陈某某手机砸了,并殴打陈某某;2015年5月,因睡觉时陈某某起床关风扇,张某某当即动手打人;2017年10月,陈某某与张某某谈论离婚事宜,因其不同意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再次被张某某殴打。2019年5月,陈某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遭到家暴,提交了之前三次被家暴后的医院病历记录、伤情照片、派出所报警记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某提供了病历和报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张某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式四份,分别送达给家暴受害者本人、家暴施暴者、当事人居住地派出所、当事人所在社区。通过这样的方式,既震慑施暴者,让其知道违反保护令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的后果,又方便公安机关、居(村)委会协助执行该保护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