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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相关纠纷

发布日期:2021-10-22 点击量:2035次 作者:章青
经济适用房中,常见的纠纷时父母出钱,以子女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是子女的名字,但购房后一直是父母在住,现在父母有权要求子女过户给父母吗? 
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国家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因此,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一定的购房资格,如果无购房资格者与有购房资格者约定以有购房资格者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此约定因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无效。约定无效后,经济适用房属于有购房资格者,无购房资格者可以要求有购房资格者返还购房款等。 
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一)项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案涉经济适用房是10年前购买的,现在已经满足转让条件。父母如果能证明购房款、房屋装修以及房屋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系其缴纳或负担,父母实际上是房屋的事实所有人,在案涉经济适用房没有第三人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此时父母可要求子女办理过户。 
由于父母不具备政策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之所以能够购买该经济适用房,系行使了本应由子女享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权利,因此父母如果此时要求子女过户,应该给予子女合理补偿,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院参照争议房屋所在区域商品房价格酌定(参考案例:北京高院(2007)高民提字第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