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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冼某诉凌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10-25 点击量:614次
离婚纠纷 一审 民事 1970-01-01 裁判要旨: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如果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冼某与凌某结婚10年,育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5岁的儿子。因冼某夜晚卖糖水甜品或者与他人散步回家较晚,凌某怀疑其在外边有第三者,遂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6月,冼某起诉请求与凌某离婚,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并要求凌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冼某辛苦持家,晚上要出去卖糖水甜品,而凌某却怀疑其在外有第三者,但并无证据能予以证实冼某有第三者。凌某因此而多次对冼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亦对冼某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遂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冼某抚养,儿子由凌某抚养,凌某赔偿冼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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