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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管理与分割

发布日期:2021-10-28 点击量:2233次 作者:杭莎妮
《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管理不动产或者动产,此时,共有人之间不仅形成了物权法上的共有关系,也基于共管契约形成了合同法上的债权关系;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享有管理权。 
根据管理行为对共有物的不同重要程度,《民法典》进行了选择性规定。第三百零一条对共有物的重要管理事项,如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等进行了规范,并且区分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若共有人之间为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涉及共有物的处分时,需要遵循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的规则。若共有人之间为共同共有,则涉及共有物的处分时,需要遵循全体同意的规则。共有形式对共有物的处分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在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名下的一处房屋长期未进行分割,四个继承人中有三人认为应当售卖该房屋,但其中一人不同意进行售卖,此时在确定处分该房屋应当遵循多数决抑或全体决时,首先应判断该房屋继承人人共有的性质。一般情况下,该种遗产继承的关系为共同共有的关系,应当遵循全体决的规则,即使四人中有三人同意售卖该房屋,也因为有一人不同意而无法售卖该房屋。 
此时出现了共有物利用的僵局,《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为打破僵局提供了思路。首先,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这是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体现,共有关系中很可能包含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分割该共有物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当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如前述继承情形中,共有人之间无法对共有物的管理达成一致有效的决议,无法有效利用共有物,无法有效保障各共有人的权益,就可以尝试采用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请的方式分割共有物。再次,共同共有人之间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请求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这一情形通常出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基础丧失的,如夫妻离婚,此时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重大理由,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此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共有物的管理与分割都应当考量共有物的利用效率,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出现其他重大事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打破僵局、解决问题,以最大程度发挥物的效用。同时,因分割共有物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请求分割共有物的共有人也可能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