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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税收问题

发布日期:2013-08-05 点击量:5804次 来源:转载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才的流动日益频繁。各国陆续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保护中来,从而形成竞业限制。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如何扣缴也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下面笔者将结合我国立法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操作,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介绍。

【关键词】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  税收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制度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金的制度。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各地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1、北京:《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上海:实践中一般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浙江:《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4、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
    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明确了该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该《办法》出台后,劳动者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事项大量发生。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个税缴纳问题予以明确,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出台了财税[2001]57号文件对[1999]178号文件予以补充。由于在上述两个税收文件制定时,劳动法律法规并无 “竞业限制补偿金”概念,故两文件中未明确提及经济补偿收入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财税[2001]57号文件中,对经济补偿收入的范围作了开放式规定,即不仅包括经济补偿金还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该规定为类似事项的税收适用提供了依据。
    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大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经济补偿金中的“其他补助费用”。而且采用“工资、薪金”项目对“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个税。这样既可避免取得较少补偿金并未能再次就业的劳动者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同时,又由于“工资、薪金”项目是超额累进税率,也能对获得较高补偿金的劳动者适用高税率,实现税收公平。
    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征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同时也因为按月支付能保证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履行约定进行监督,故实践中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多采取按月支付方式。而企业给付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未全部支付给劳动者,故无法将二者合并计税。实务中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多数采取如下方式:
    1、一次性领取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一次性领取该补偿款,也应视为合法有效。此时,可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税[2001]57号文件计征个税。
    应交个税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2、分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分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如果企业能合理预计劳动者将取得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按上述一次性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再将该个税分摊至各月,待每月实际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再代扣代缴。
    综上所述,虽然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略有不同,但是对于相关的税收问题还是相对一致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依法缴纳赋税。

 

【附件一】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