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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等与上海涌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点击量:1103次
(2020)京01民辖终514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超,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青,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涌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张杨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涌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林,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源,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楼**/法定代表人:曲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青,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超、刘青与被上诉人上海涌彤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涌彤合伙企业)、原审被告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特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超、刘青及原审被告派尔特公司三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青、被上诉人涌彤合伙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超、刘青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是侵权请求权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曲超、刘青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3、本案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权审理。
涌彤合伙企业辩称,不同意曲超、刘青的上诉请求。
派尔特公司述称,同意曲超、刘青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超、刘青上诉主张本案是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持异议。曲超、刘青上诉主张原审被告曲超、刘青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亦不持异议。同样,原审被告派尔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鉴于原审被告之一派尔特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现涌彤合伙企业向一审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曲超、刘青另上诉主张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本院同样不持异议。
据上,曲超、刘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曲超、刘青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唐述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记员 牛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