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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俞某与二审被上诉人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1-12-15 点击量:730次
(2016)浙01民再XXX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再审   民事
中级法院   2019年05月XX日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俞某母亲,住浙江省杭州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龙,杭州市广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华、汪涛,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过程中,俞某于2019年5月24日以“本人俞某已向贵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已向其提供司法救助款等共计90万元”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俞某对本案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