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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俞某与二审被上诉人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1-12-15 点击量:730次
(2016)浙01民再XXX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再审 民事 中级法院 2019年05月XX日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俞某母亲,住浙江省杭州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龙,杭州市广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华、汪涛,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过程中,俞某于2019年5月24日以“本人俞某已向贵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已向其提供司法救助款等共计90万元”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俞某对本案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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