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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上海泰永企业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21-12-21 点击量:758次
 (2011)苏中民终字第XXX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二审   民事  
 中级法院   2012年01月XX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姜国云,吴江市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琪,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惠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为1139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