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1-12-21 点击量:961次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最高法院 2020年03月XX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炳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梅,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本案应为劳务派遣服务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上诉人希望由被上诉人派遣员工为浙江恒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提供专业的开发和技术顾问服务,并愿意向被上诉人支付报酬,且被上诉人拥有具备合适能力和经验的员工,愿意根据合同条款向上诉人派遣员工提供专业服务。因此,双方签订了《浙江恒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发技术人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人员服务协议》)。《人员服务协议》第6.2.1条约定“甲乙双方每月根据本项目人力资源部考勤、考核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综合单价,审核应付服务费用及酬金”,从费用结算约定也可看出本协议项下的费用支付以实际所派人员数量及派遣天数为主要依据,而非以某个软件开发完成作为结算条件,显然涉案协议是单纯的劳动派遣协议。另外,根据《人员服务协议》第8条约定,协议项下发生的各种纠纷,双方可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争议管辖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约定管辖范畴。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出法定审理期限作出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时限规定,应依法撤销该裁定。
本案一审期间,浙江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人员服务协议》约定事宜实际为人员派遣服务,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人员服务协议》约定由浙江某公司委托慧芯公司派遣专业人员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故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自2017年9月8日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二审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浙江恒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发技术人员服务协议》。该协议第6.2.1条约定:甲乙双方每月根据本项目人力资源部考勤、考核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综合单价,审核应付服务费用及酬金。《人员服务协议》第8条约定:协议项下发生的各种纠纷,双方可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依据浙江某公司与慧芯公司所签订的涉案《人员服务协议》可知,浙江某公司与慧芯公司在涉案《人员服务协议》中约定慧芯公司派遣员工为浙江某公司信息管理部提供专业的开发和技术顾问服务,浙江某公司向慧芯公司支付报酬,慧芯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向浙江某公司派遣拥有具备合适能力和经验的员工提供专业服务。该协议项下的费用支付以实际所派人员数量及派遣天数为主要依据,而非以某个软件开发完成作为结算条件,显然该协议未涉及到具体的软件开发任务,系劳动派遣协议。因此,本案涉案协议为派遣能够提供专业开发和技术顾问服务人员的劳动派遣协议,并非具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故本案纠纷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是劳动派遣合同纠纷。同时,该协议第8条约定:协议项下发生的各种纠纷,双方可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该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浙江某公司与慧芯公司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当事人前述约定,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而不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另浙江某公司提出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原审裁定应予以撤销”的问题,并非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由,故对浙江某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浙江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结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