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诉陈清贤债权转让案

发布日期:2011-09-21 点击量:3722次

    【要点提示】

  权利受让人如果无法证明原债权人转让权利已通知债务人,以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事实,那么法院应当认定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5]翔民初字第83号(2005年3月30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1272号(2005年6月20日)

  【案情】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下称五星九组)。
  被告陈清贤。
  1996年2月10日,被告陈清贤之兄陈清根经营马巷合盛面粉厂,因交厂房土地补偿款之需,向原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下称五星村委会)的经济组织“五星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15万元,于1996年10月25日、1997年6月30日各支付资金占用费25 245元和24255元,共49 500元,余借款本金15万元未返还。1999年政府统一清理“合作基金会”时,“五星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债权债务归五星村委会。2003年9月27日,五星村委会主任蔡渊乞及村干部蔡亚丽、朱惠婷及原告代表人陈延能,在被告处与被告陈清贤商谈,形成记录,该记录载明“与陈清贤就征地问题与原借款问题商谈解决办法”。该记录还载明“针对旧的借款的问题的解决”形成三点:“1.陈清贤希望要把原欠村15万元整(150000.00)的钱移交给村小组,也就是说换成陈清贤欠村九组150 000.00元(15万整)。2.所欠的钱到2004年春节之前还清。3.原征用的土地的面积要多还少补,但多出的部分面积(超出规划的面积)要按50000.00元(伍万)给村九组,少于原征用面积的土地要按照原购买的面积付还陈清贤。”被告陈清贤在该谈话记录上签字,五星村委会也表示同意陈清贤代陈清根偿还债务,五星村委会的债权归五星九组享有。五星九组诉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清贤偿还款项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199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时止,暂计至200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93 000元,合计243 000元)。
  被告陈清贤答辩称,其并无欠原告该笔借款,这笔款是陈清根向五星村基金会借的,基金会是否有将该笔款项转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陈清贤承认其有在谈话记录本上签名,但认为当时只商谈土地事宜,其签字只对商谈的土地事宜生效,否认当时双方曾对还款问题进行协商,借款问题的内容是原告事后添加的。原告提交的谈话记录为一页两面,该记录载明的“针对旧的借款的问题的解决”形成的三点意见从第一面最后一行延续到第二面,第一面和第二面的内容衔接密切完整。
  另查明,原告认为债权转让已告知被告,有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为证:(1)厦门市翔安_区人民法院[2004]翔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陈清贤一家四口作为原告起诉原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村第九村民小组、原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村民委员会,要求五星村九组、五星村委会支付土地收益款4万元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在该案中,五星村九组答辩称:其小组确实发给每个村民1万元,但因为陈清贤之兄向原马巷镇农村基金会借款15万元未还清,陈清贤同意由其负责偿还,所以五星村委会决定扣发应分给陈清贤等四人分配款项予以偿还欠款。五星村委会答辩称:分配款是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分配方案后经村委会通过,陈清贤等还欠村委会债务,因此,陈清贤等分得的款项应抵偿债务。该份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因五星村委会认为陈清贤之兄陈清根向原马巷镇农村基金会借款15万元用于购买以家庭共同经营的饲料厂用地,该款未偿还,现马巷镇农村基金会的该笔债权转移给了五星村委会,而陈清贤已与村里达成协议,由其负责代其兄偿还这15万元,所以村里才决定扣发应分给陈清贤等四人的款项4万元,以实现部分债权。该份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五星村九组、五星村委会以陈清贤同意代陈清根偿还尚欠村财15万元未还为由,直接扣发陈清贤四人应分得的分配款,缺乏依据,陈清贤四人要求五星村九组、五星村委会按村民同等待遇给予分配土地收益款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2)[2004]翔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陈清根一家四口人起诉五星村九组、五星村委会,要求支付土地收益款40 300元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五星村九组答辩称:其小组确实发给每个村民1万元和未分得店面的村民300元,因为陈清根及其弟向原马巷镇农村基金会借款15万元未还清,所以五星村委会决定扣发分给陈清根四人的款项予以偿还欠款。五星村委会答辩称:分配款是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分配方案后经村委会通过,陈清根等还欠村委会债务,因此,陈清根等分得的款项应抵偿债务,陈清根等的诉讼请求无理。该份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因五星村委会认为陈清根向原马巷镇农村基金会借款15万元用于购买以家庭共同经营的饲料厂用地,该款未还清,现马巷镇农村基金会的该笔债权转移给了五星村委会,所以村里决定扣发应分给陈清根四人的款项实现部分债权。该份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五星村九组、五星村委会以陈清根尚欠村财产15万元未还为由,直接扣发陈清根四人应分得的土地分配款,缺乏依据,陈清根四人要求五星村九组、五星村委会按村民同等待遇给予分配上地收益款、店面补偿款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还查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五星居委会)原为五星村委会,2005年1月1日因农改居而变更名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村第九村民小组亦变更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第九居民小组。

  【审判】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清贤与原告之代表人陈延能、五星居委会之代表人蔡渊乞商谈清理债务,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记录经被告陈清贤的签名确认,可视为债务转移,是有效的,应认定陈清根的债务15万元转由被告陈清贤承担,五星村委会的债权转由五星九组享有,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清贤偿还其转承的债务15万元。因双方在协商债务转移时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商谈记录为一页两面,且第一面的内容从第一面的最后一行延续到第二页,内容相关联,故被告辩解商谈记录关于还款的记录不合常理,关于还款部分未经其确认,其没有欠原告讼争的钱款,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该院于2005年3月3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清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人民币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清贤不服原判,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供的2003年9月27日的会议记录中“陈清贤希望要把原欠村15万元整的钱移交给村小组,也就是说换成陈清贤欠村九组15万元”的本意,即上诉人发生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上诉人原本有欠村委会15万款项,但上诉人在2003年9月27日前并未有欠村委会钱款的,根本不存在上诉人的债务转移给被上诉人的事实。同时该记录也不能体现上诉人明确要替陈清根代为偿还15万元的债务。且该记录所能体现的是上诉人的一种“希望”也就是一种意向,但上诉人的意向并未得到村委会或被上诉人的认可。该份记录明显多处被涂改,在涂改处并未经上诉人确认,记录存在严重瑕疵,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陈清根的15万元债务转由上诉人承担没有依据。陈清根欠五星村委会农村合作基金会15万元,后基金会的债务由村委会承担是不争的事实,但陈清根与上诉人之间并未存在债务转移的关系,村委会与上诉人之间同样没有债务转移的任何手续,被上诉人提供的存在严重瑕疵的记录中也未明确上诉人同意替陈清根代为偿还债务。原审判决单凭会议记录认定陈清根债务转移给上诉人,没有依据。(3)村委会对陈清根的债权并未依法转移给被上诉人。原审中被上诉人并未能提供村委会明确将债权转移给被上诉人的依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虽提供一份村委会的说明,但上诉人认为该份说明系超过举证期限提供,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该说明不能作为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转移的证据,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村委会已告知陈清根或上诉人其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并未合法取得债权。(4)本案的实际债务人仍为陈清根,债权人是村委会,被上诉人未合法取得债权,其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列上诉人为被告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五星九组辩称,上诉人和上诉人之兄陈清根曾经因土地收益分配与被上诉人和五星村委会产生过纠纷。上诉人和其兄陈清根作为原告起诉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还追加村委会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时,答辩人在该案提起了反诉,主张用这15万元的债权抵扣上诉人和其兄的应分配的土地收益款,这一事实有两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4]翔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查明部分有这样的内容:“因被告五星村委会认为原告陈清贤之兄陈清根向马巷农村基金会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购买以家庭共同经营的饲料厂用地,该款未偿还,现马巷农村基金会的该笔债权转移给五星村,而原告陈清贤已与村里达成协议,由其负责代其兄偿还这15万元,所以村里才决定扣发四原告的款项人民币40 000元,以实现部分债权。”该案所查明的事实已经充分表明上诉人与答辩人及原债权人达成了协议的真实性。在该案判决前,一审法院认为反诉与本诉的法律关系不同,要求答辩人另案起诉,所以,答辩人撤回了反诉。而在[2004]翔民初字第501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和判决书,也体现了陈清根清楚债务转移给上诉人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被上诉人提供的[2004]翔民初字第500号、501号民事判决书,系陈清贤、陈清根主张土地收益款时,被上诉人及其债权人五星村委会均辩称村委会决定扣发分配款偿还所欠款项。上述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使通知债务人陈清根债权转让的行为,该两份法律文书不能证明债权人已尽通知义务,应当认定五星村委会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陈清根,债权转让对债务人陈清根不发生效力。(2)陈清根是讼争15万元的债务人,五星九组没有证据证明陈清根与陈清贤存在债务转移的事实。至于陈清贤在“针对旧的借款的问题的解决”所形成记录上的签字,应认定系陈清贤作为第三人表示愿由其代债务人陈清根清偿债务,但陈清贤并未取代陈清根债务人的地位。虽然陈清贤至今仍未代为清偿,但由于陈清根与陈清贤之间不存在债务转移的事实,所以五星九组不得直接向第三人陈清贤请求履行债务。综上,五星九组在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陈清根,且作为借款合同的第三人陈清贤不履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陈清贤履行债务。五星九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该院于2005年6月2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5]翔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问题。
  1.债权转让问题
  所谓合同债权的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商将其合同中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的债权人成为原合同新的债权人或者享有原合同中的部分债权。本案讼争标的是被告之兄陈清根于1996年2月10日向“五星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1999年政府统一清理“合作基金会”时,“五星村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撤销,该债权债务归开办单位五星村委会,因此该笔借款的债权转由五星村委会继受。由于被告之兄尚欠村委会15万元,陈清贤同意代其兄偿还。原告以商谈记录上的记载主张五星村委会的该笔债权归其享有,并于二审诉讼中提供两份生效法律文书,拟证明五星村委会的债权因村民小组扣发陈清贤、陈清根应分得的土地收益款以便偿还村委会债务的认定,已转至村民小组承继,且其已履行了债权转让告知义务。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条款规定的立法思想是“谁转让,谁通知”。尤其目前实践中,不乏一方转让债权于他方后即去向不明或人去楼空之事,因此,债权转让后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未尝不可。不过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的情形只能适用于原债权人已去向不明,且在通知时应当向对方提交其已经受让债权的必要证明,并举证证明由原债权人通知已不可能。《合同法》第八十条还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务人未接到通知之前,对债权的受让人没有履行的义务。但是,新的债权人不能在起诉时通知债务人,起诉必须以通知后债务人拒绝向其履行为先决条件。反观本案,原告以商谈形成的记录载明“针对旧的借款的问题的解决”及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证据,是不符合合同法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无法认定本案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
  2.债务转移问题
  从商谈记录内容看,没有明确被告之兄陈清根已将债务转移给被告的证据,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陈清根与被告之间达成债务转移协议,被告在记录中的表示,充其量仅是作为第三人自愿代替陈清根履行债务。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实质的差别: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的转移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得了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权利请求,第三人应对自己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合同责任。所以本案中陈清贤不是债务人,原告以陈清贤为被告提起诉讼是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巧玲
  责任编辑:袁春湘)
----转载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