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顾某与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执行案

发布日期:2022-01-12 点击量:744次
(2020)苏0505执XXX号之一   股东知情权纠纷   执行   执行 
  基层法院   2020年09月XX日

申请执行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周民磊,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5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5月26日、8月28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含人民银行、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执行费500元;
3.2020年5月26日、8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
4.2020年5月26日、8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不动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5.2020年8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现场查看,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被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经营异常名单;
6.2020年8月31日,经查询被执行人地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本院至该地现场查看,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7.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20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8.2020年9月11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案件信息,未发现其作为被执行人有其他未了结执行案件;
9.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本后发布保险悬赏公告流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程序。
至此,本案中已执行到执行费500元,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申请执行人所需查阅、复制的被执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无法找到,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本案中已执行到执行费500元,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申请执行人所需查阅、复制的被执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无法找到,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