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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书面形式之理解
发布日期:2022-01-12 点击量:2394次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物上担保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围绕特定担保财产,形成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设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是设立抵押权的法律行为,该行为虽然并非要式行为,并非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但关乎抵押权能否设立的问题。法律不承认口头的抵押合同,即使双方对抵押事项无异议,其仍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无法设立,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抵押权人无法获得完满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订立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是设立抵押权的关键要素。 《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了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担保范围的边界在何处。这里需要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担保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的费用等,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第二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否可以理解为担保范围。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抵押合同仅写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未写明担保范围,此时担保范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还是应当按照当事人另有约定来处理,无法一概而论。因此,抵押合同中最好同时写明两项条款,或对两项条款的关系作出明确界定。 抵押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不应也无需对其内容作过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基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尽可能详细地订立抵押合同条款。《民法典》的规定起引导作用,抵押合同需要解决的恰恰是法律规定之外的具体事项,如担保标的物、被担保债权、登记时间和方式等,缺少对这些具体事项的约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极易引起履行上的争议。因此,合同双方认为对于自身权利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都可以写进抵押合同,并受合同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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