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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辨析

发布日期:2022-01-17 点击量:2140次
1.英美法系关联性的内涵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证据关联性是判断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条件,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具有可采性。对于关联性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关联性本质上类似普通客观事物间的联系。这是从哲学的角度进行思考,联系的普遍性使关联性可容纳的范围较广。有学者认为,关联性应当具体到证据与重要事项之间的联系,而排除与边缘事项的联系。这一观点对普遍的关联性进行了限缩,引导司法实践着眼于与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美国刑事证据规则》认为,相关证据系“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现代英美证据理论的主流观点也将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限定在重要事实或争议事实范畴内,相较于普通法上的关联性,英美法系对关联性的定义更为严格与确定。
对于关联性所包含的内容,最经典的界定来自于华尔兹,即“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是指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有密切联系,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实体法对关联性证据的期待。证明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或者能够推导证明争议事实存在与否,强调证据的证明倾向性与结果指向可能性,这是由客观逻辑关系所决定的。一方面,实质性是证明性的事实基础,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即使具有证明性,也因其与争议事实的关系过于微弱而不被纳入关联性的范畴;另一方面,证明性又是达至实质性的过程与方法,证明性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与检验了实质性。实质性与证明性相辅相成,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关联性才得以最终确立。
2.大陆法系关联性的内涵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证据关联性的理解不尽相同,英美法系的关联性是可采性的前提,强调证据能力,而大陆法系的关联性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强调证明力。
根据日本《新法律学辞典》,关联性是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的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日本证据理论认为,证据的关联性包括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自然属性又包括内容客观与形式逻辑双重要求。当一项证据客观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与案件事实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该项证据即具有自然属性。同时,该证据所具有的关联性必须为法律所认可,即未被法律规定排除,不会使法官陷于误判事实的危险之中。相较于英美法系关联性的内涵,日本对于关联性的解读更为多元,其不仅强调逻辑上的关联性,更强调客观上的关联性。
我国台湾地区强调逻辑上的关联性与法律上的关联性。证据在逻辑上具有关联性系基础,该关联性又未被法律规定所排除,则该证据因同时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而最终享有完满的关联性。这一逻辑路径承袭了大陆法系关联性的内涵,但较之于日本的关联性内涵,前者也未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另有学者认为,“关联性,指就要证事实,具有得推测其存在或不存在之可能的关系。”这又与英美法系关联性要求证明性相类似,强调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能力,若分析该证据,无法对特定事实存在与否或存在可能性大小作出定论,则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逻辑上的证明性是关联性的核心要素,但因两大法系在定义关联性时着眼的重心不同,最终对关联性的定义出现了偏差。英美法系尝试通过关联性法则来限制进入法庭调查的证据范围,大陆法系则注重证据调查后能对案情判断所产生的价值。英美法系将实质性作为证明性相辅相成的因素,大陆法系作为成文法系,更强调关联性是否被法律规定所接纳,其中日本还强调证据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