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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赵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2-01-20 点击量:550次
中级法院民事案
(2020)皖15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晓,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奎,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某上诉请求:追诉被上诉人所欠网贷么么贷款、蚂蚁借呗、平安信用卡、兴业信用卡58600元、网贷利息12025元、小孩住院所欠40345元及买房首付定金10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对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没有处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用上诉人的身份网贷么么贷款14600元、平安信用卡16200元、支付宝蚂蚁借呗3800元,被上诉人所贷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上诉人赌博输掉了,被上诉人一年未上班赌了一年。另,婚生子赵某2在夏邑生活期间,烫伤住院花了40345元,被上诉人既不回河南看望孩子,也不给一分钱住院费,全是上诉人借的钱。
赵某1辩称,结合原审诉状可以看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属于一审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其中提到的网贷某某贷款、蚂蚁借呗、平安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58600元,这与一审中提到的诉请判决,贷款58000元由被告承担,内容与数额均不一致,根本就不是一个同一的诉讼请求,那么属于擅自增加改变的上诉请求。因此上诉人认为这个根本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同时原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认为不宜在本案中作出处理,那么被上诉人认为是适当的。另外,上诉人金某所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网贷利息12025元及小孩住院所欠40345元及买房首付定金1万元等。那么在原审的诉状中根本就没有提到,也不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那么因此更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被上诉人赌博问题,这是不存在的。那么被上诉人偶尔与朋友之间打打小牌是存在的,但绝不存在有赌博的陋习,这根本不可能。被上诉人认为自己一直是勤恳努力在工作,对家庭对孩子均是负责任的。那么上诉人想离婚就不要找借口。那么上诉人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一审中就是证据中提到了欠条还有保证协议等,我们请二审法法庭仔细看一下。这上面内容的书写均是上诉人书写的,被上诉人只是签了一个名按了个手印,这个是因为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闹离婚,被上诉人应上诉人的要求签名,那么你不签字不行,不签字当时就是婚姻就散掉了,所以说并非被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挽回家庭,挽回感情,被迫无奈签名。那么在这离婚案件中也是经常出现的事情,我们也经常遇到像这种签字等行为,那么这个是无效的。因此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审中做出认为不宜在本案中处理的判决,我们认为是适当的。最后一点,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到,婚生子赵某2烫伤住院的事实,那么关于这一点恰恰印证了被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观点,那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在闹离婚的时候,也就是2020年4月15日以后,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孩子带回河南老家,且疏于看管照顾,导致孩子严重烫伤,这个时间不到一个月,也就是说之前孩子在六安,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从来就没有发生过这么严重的事情。目前孩子烫伤严重,不仅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已经带来了伤残,已经影响到孩子的将来。那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存在严重的过错。另外孩子烫伤这个事情发生以后,被上诉人一开始是不知情的,因为上诉人已经将被上诉人的微信等朋友圈拉黑,后来是通过朋友的朋友圈发现了这个上面有水滴筹等这个信息,我们才知道孩子烫伤很严重,而且相关孩子烫伤的截图,我们已经作为证据保留下来,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孩子的抚养权人是不称职的,我们恳请二审法院对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那么并改判支持答辩人的上诉。
赵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子赵某2由上诉人抚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婚生子赵某2由被上诉人抚养不服,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结婚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工作收入,双方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银石公寓,只不过是在2020年4月15日被上诉人起诉离婚后,不打招呼便擅自将孩子带回河南老家,孩子之前一直随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孩子及被上诉人生活的所有开支均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根本没有任何能力抚养孩子,不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条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二、被上诉人家庭条件复杂,其本人是抱养的,从小跟随养父、养母生活,家中居住的是破烂的土房子,其养父养母自己还有两个儿子,被上诉人的两个哥哥共生了5个孩子,被上诉人带着孩子根本没法工作,其养父母也根本没条件帮助其照看孩子,孩子跟随被上诉人对其成长不利。三、婚生子在上诉人处生活期间,一直是健康成长,2020年4月份被上诉人将孩子带回河南后,孩子5月7日被开水烫伤,被上诉人仅发了一条短信告知,目前上诉人多方联系被上诉人均不予回应,上诉人的电话、微信被拉黑,上诉人通过朋友获得被上诉人微信朋友圈的截图,看到孩子烫伤严重,被上诉人无钱治疗在用水滴筹筹款治疗,从经济能力和责任心上讲,孩子不应判决由被上诉人抚养。四、婚生子赵某2是男孩,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判决由上诉人抚养较为符合本地传统。另外,如法院判决孩子归上诉人抚养,上诉人不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用。
金某辩称,我们不同意儿子由赵某1抚养,赵某1在生育儿子之后,不去好好工作,而是在赌博。一审中我们提交了赵某1本人书写的证据里边,自己说到用一些贷款信用卡来用于赌博,他有这种赌博的恶习,由其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第二,我们认为金某现在所居住的他原籍是属于县城范围之内,他在原籍有宅基地,并且在婚前的时候其父亲给她建造了一层一套两层的楼房,上下有250平方左右,完全可以保证他们母子2人日常的居住,而且金某现在已经在县城一个超市里面工作,可以有一个正常的收入,保证孩子的日常花销,针对被上诉人所述的,赵某1本人书写的承诺都是由于金某逼迫是没有任何证据的,也不存在这个情况。至于孩子出现意外烫伤,这个是不可控的因素,不能因此就认定作为母亲的金某不会照顾孩子,或者说怠于照顾孩子,其实事实恰恰相反,在双方起诉离婚之后,金某就带孩子回了原籍夏邑县,之后赵某1不仅不给孩子转生活费,也不跟金某联系询问孩子的日常生活,就是在孩子被烫伤住院的时候,赵某1也未去看望孩子,更没有出一分钱的治疗费,也说明赵某1对于儿子的感情没有金某深;赵某1认为,一审法院以孩子不满两周岁为由,将抚养权这个判决给金某,但现在已经超过两周岁,应该给赵某1来抚养,这个也没有依据。不到两周岁原则上有母亲来抚养,但并不意味着超过两周岁,就一定由父亲来抚养。儿子一直由其母亲抚养,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在一起生活之后,仍然由金某抚养,现在赵某2已经适应生活的环境,那么继续由金某来抚养是合适的。
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二、判决婚生儿子赵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20年4月16日到孩子满18岁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三、判决贷款58000元将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金某与被告赵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2。婚后双方因矛盾多次争执,原告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以其名义所借贷款及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58000元系被告使用,应由被告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述贷款14000元系其个人使用,信用卡欠款38000元系夫妻共同生活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金某诉请离婚,被告赵某1同意离婚,系双方当事人对其婚姻关系的自主处理,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子赵某2,因赵某2尚不满两周岁,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赵某2应由金某抚养,赵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债务负担问题,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也未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他债权债务,故不宜在本案中作出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二、婚生子赵某2由原告金某抚养,被告赵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赵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金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50元,被告赵某1承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金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赵某2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一张,住院收费票据打印件一张。证明:赵某2住院治疗花费40345元;二、金某向四个朋友借款朋友转账的一些记录。证明:金某向这四个朋友借了25000元,找金某的父亲借款20000元,应由赵某1偿还;证据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乐乐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工作证明一份。证明:金某原籍在县城内且有楼房**,现在在乐乐超市工作,有收入;证据四,金某父亲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金某父亲愿意帮助金某抚养儿子。以上证据证明赵某2由金某抚养更合适。
赵某1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婚生子赵某2烫伤照片、水滴筹资料。证明:之前婚生子赵某2一直在六安市生活,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抚养是健康成长的,但是交给女方之后孩子就烫伤了,说明女方对婚生子没有尽到精心的照顾,是不称职的;证据二,被上诉人居住环境的照片。证明:上诉人的娘家非常贫穷,包括住的房子目前都是低矮漏风漏雨,该居住环境对婚生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金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一,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二,真实性及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三、四,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赵某1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一、二,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否达到赵某1的证明目的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婚生子赵某2由谁抚养更合适;二、金某要求赵某1偿还网贷58600元、利息12025元、赵某2住院所欠40345元及买房首付定金10000元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金某与赵某1对于离婚均不持异议,双方的婚生子赵某2刚满两周岁,尚处于年幼阶段,需要更多日常生活上的照料,金某自其出生后就一直负责照顾赵某2,金某的父亲也在二审期间出具书面承诺,愿意与妻子协助金某抚养赵某2,故现阶段赵某2由金某继续带领抚养更为适宜。赵某2虽然在河南生活期间不慎烫伤,但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能由此证明金某不适宜抚养赵某2。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未作处理,要求双方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且金某二审中又增加了网贷利息12025元、赵某2住院所欠40345元及买房首付定金10000元等诉讼请求,超出了其一审诉请范围,故二审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金某和赵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金某负担2550元,赵某1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