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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2-01-27 点击量:421次
中级法院
民事案
(2020)皖04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
罗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程某离婚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罗某与程某夫妻关系存续已达25年之久,婚生两子女也已经成年,如夫妻之间尚存一丝感情,罗某也不会冒着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亲朋好友及世俗的负面评价提出离婚;2.2019年3月罗某提出离婚诉讼,程某拒不签收开庭传票,拒不出庭调解,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经法院劝导后,罗某撤诉,撤诉后罗某冷静一年多时间,期间双方仍未能重归于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本案一审期间,程某又是拒不签收开庭传票,对法院留置在其住所的开庭传票置若罔闻,既不参加庭审,又不积极要求法院再给一次夫妻重归于好的机会,也不配合罗某解除婚姻关系,就是用拖来折磨罗某,反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4.罗某一审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后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仅为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反映了罗某离婚态度坚决;5.本案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应当判决离婚。
程某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罗某、程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某与程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生一女,取名程宇晴,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一子,取名程宇豪。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罗某于2019年2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双方婚姻现状看,两人夫妻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彼此多给对方一些关爱和体贴,夫妻感情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本案中,双方虽发生矛盾,罗某称其与程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二次起诉,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两年,且双方期间也存在往来,故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对罗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予罗某与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某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不准许罗某与程某离婚是否妥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的,如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罗某要求与程某离婚,应当举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罗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仅表明其离婚态度坚决,从其起诉状和上诉状载明程某住所地来看,与其住所地一致,且一审法院按该地址向程某邮寄送达结案文书,程某本人签收,罗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程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情形,故一审判决不准许罗某与程某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