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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2-01-27 点击量:428次
中级法院
民事案
(2019)皖04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维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定成,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某的上诉请求: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对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持异议,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负担朱宇航抚养费不服。1.王某与朱某之间无共同子女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有共同子女朱宇航,无任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1年12月29日颁布生效,明确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求和程序要求。本案中,王某与朱宇航之间并不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产生收养的效力;2.王某与朱某系两个地方的人,双方离婚后不会产生任何交集,在以后的生活中也不会与朱宇航存在交集。王某系普通的农村人,没有过多的收入来源,且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朱某辩称,1.双方多年没有子女,王某提议收养一个孩子,朱某表示同意。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收养朱宇航,到目前为止无人认领该小孩,王某与朱某有义务将孩子抚养到十八周岁,不能因为离婚就免去了抚养孩子责任;2.双方收养朱宇航并给其入了户口,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3.王某如果认为收养关系不合法,朱某不同意离婚。王某可另案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其可以不承担抚养费。本案系离婚案件,王某要求不承担抚养费违反法律规定。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与朱某于2007年1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1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子名朱宇航(2014年8月15日生)。王某于2018年7月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9日作出(2018)皖04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王某与朱某因生活琐事于2014年开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王某起诉离婚,朱某也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双方都认为无和好可能,应尊重当事人对婚姻的自主处理,准许双方离婚,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未成年子女朱宇航因在王某与朱某分居后一直随朱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为了保证孩子受教育环境和生活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一审法院认为朱宇航随父亲朱某生活更有利于其生理、心理健康成长。关于抚育费的数额,经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待孩子长大后随父从母由其自愿选择。朱宇航随父亲朱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朱某有协助的义务。对于王某辩称其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在没有证据其存在无力抚养的情况下,不能以其与未成年子女没有血亲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判决:1.准予王某与朱某离婚;2.未成年子女朱宇航(男,2014年8月15日生)随朱某共同生活。从2019年5月起,王某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朱宇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王某有探视孩子权利,朱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中,朱某向本院提交证据:照片两张,证明在离婚期间,王某生育一子。王某对该照片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照片无法证明王某是否生育子女的情况,对该证据的证明观点,不予支持。
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王某、朱某均认可朱宇航系双方收养。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王某应否承担朱宇航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王某、朱某未办理收养朱宇航的登记手续,不具备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王某、朱某与朱宇航之间不具备法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朱某与朱宇航之间存在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令王某承担朱宇航的抚养费用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予王某与朱某离婚”;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未成年子女朱宇航(男,2014年8月15日生)随朱某共同生活。从2019年5月起,王某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朱宇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王某有探视孩子权利,朱某有协助的义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