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魏某、高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2-01-27 点击量:420次
中级法院
民事案
(2020)皖04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习习,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
魏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违背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从2019年1月第一次起诉至今近两年之久,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和交流,也没有共同生活,更没有夫妻之实;其次,高某1在该案庭前调解和当庭答辩时说,只要魏某给其十万元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已经不存在感情了;再次,一审认为高某1已表示经过深刻反省,愿意改正错误,这表示高某1对魏某确实有过家庭暴力,而且,反省和改正从来都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没有向魏某道歉,也没有给过魏某一分钱生活费;最后,如果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魏某就不会多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的事实是无法证明的,没有单位能够出具双方分居的证明。
高某1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魏某与高某1离婚;2.婚生子高某2由高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某与高某1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高某2。魏某曾于2019年1月4日起诉要求离婚,经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判决,不准予离婚,2019年10月15日,魏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魏某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衡量标准。魏某与高某1经人介绍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难免有分歧和矛盾,双方只要以家庭为重,互相包容和忍让,多加强沟通,应有和好的可能。高某1不同意离婚,并当庭表示经过深刻反省,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检查自己的不足之处,容忍对方性格缺点,为夫妻和好多做努力,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魏某再次提出诉讼,但仍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凭其自己陈述不足以证实高某1有家庭暴力、外遇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故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不准予魏某与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魏某负担。
二审中,魏某提交四张照片和一张光盘,以证明高某1有外遇和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高某1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照片和光盘内容对魏某的观点不具有证明力,故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魏某主张其与高某1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魏某提出其与高某1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陈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高某1有外遇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陈述双方从2019年1月其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分居至今,对上述陈述,一审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二审提交证据因不具有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观点,故魏某主张其与高某1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不准予魏某与高某1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