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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X西安雅X枫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2-08 点击量:798次
(2021)陕0114民初3517号
原告:孙丽x。
被告:西安雅x枫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福源大厦11304室。
法定代表人:何刘。
原告孙丽x与被告西安雅x枫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宣传费用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2021年4月1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需要原告给其进行宣传,原告应被告要求在原告的LED车载系统上刊登被告提供的广告宣传内容,宣传共计4天,每天费用为950元,合计3800元。宣传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宣传费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无奈,原告只能据法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2021年4月15日,双方订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业务需要,由原告给被告进行宣传;原告应被告要求在原告LED车载系统上刊登被告提供的广告宣传内容;宣传4天,每天950元,合计3800元等。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2021年9月21日,双方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800元;2021年10月底付清等。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
2021年12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因被告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1年4月15日,原告和被告订立的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恪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3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西安雅x枫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丽x服务费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子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