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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2-08 点击量:465次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2民初15801号
原告:沈阳良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64669009F,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x,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钰x,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龙x,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沈阳良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x物业公司)与被告周龙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良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倪钰x、被告周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良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47.82×3×40=41,738.4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相关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为桑堤亚纳庄园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原告已经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原告每年均会以电话、短信、催费通知单的方式向被告(11-2业主)催缴物业费,在原告多次沟通无果,以往也起诉到贵院过几次,但是因为多种原因撤诉。因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经营上带来了巨大困难,故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周龙x辩称:2017年我家装修防水已做完,由于物业公司操作不当,导致我家进水,将防水层损坏,地面冻裂,我方有现场照片,就该事情要进行调解,但一直没有赔偿金额,导致物业费用没有交上。物业公司没经过业主允许在我家后院开设后门,让外来人员进出。我家后面物业公司搭了两个违建房,装废物,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让其挪走,但其一直没有挪走,影响我居住。我们买房是没有违建的,买完房之后才有,私自违建是违规的。其他邻居开的后墙,影响我居住。生活垃圾还有树木等也堆在我家门前。没接到物业的催缴单也没有电话告知我方缴纳物业费。物业合同不是真实合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龙x系沈阳市浑南区东陵东路“桑堤亚纳”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347.82平方米。原告良x物业公司系对上述房屋在欠付物业费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按3元/平方米/月收取。被告周龙x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金额计算为:347.82平方米乘以3元每平米每月乘以40个月,共计41738.4元,原告诉请为41738.4元,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41738.4元金额予以支持。被告方物业合同非真实合同,但未对原告为该小区在此期间的物业公司提出异议。提出其房屋漏水的抗辩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没有收到催缴通知、物业服务不到位等相关的抗辩,非对抗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事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周龙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良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41738.4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5元,由被告周龙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