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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刑事证据关联性适用法则辨析

发布日期:2022-02-18 点击量:2063次
1.英美法系关联性的适用法则
英美法系对证据关联性的研究较为成熟,但面对纷繁的社会生活,关联性法则在适用过程中还是产生了偏差与争议,主要涉及逻辑关联性和法律关联性的错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采逻辑主义,只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并且使法官对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或存在可能性大小产生一定的心证判断,该证据即具有关联性,而无论该证据产生影响的程度如何。这种立场允许尽可能丰富的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进入诉讼,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在更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作出综合性判断。但司法实践多采法律主义,逻辑上的关联性只有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未被法律排除,才最终具有关联性,进入诉讼程序。这种立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法律对于关联性的审查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但法律仍为关联性限定了一定的边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即规定: “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均可采纳,但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确立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基于保证实体真实、保证程序公正、保证诉讼效率等目的确定。保证实体真实,如不会使法官或陪审团产生偏见等不适当的情绪而做出偏离真相的判断;保证程序公正,如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以维护对方的质证权利;保证诉讼效率,如不因引入证据而引发繁琐复杂的对边缘事实的认定。
美国刑事法律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从正面做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又从反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依赖裁判者的逻辑证成和经验法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逻辑主义与法律主义的争议。但立法中的逻辑主义立场仍然为证据的进入提供了便利条件,若仅根据该立场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则法官实际上很难以缺乏关联性为由排除相关证据,同时,刑事法律中对关联性除外情形的规定也遗漏了关联性十分微弱的证据的适用问题。
2.大陆法系关联性的适用法则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关联性法则的基本共识是,经过法庭调查被确认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经过法庭调查或经过法庭调查但被确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第二,仅规定了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却未指明如何进行具体审查。
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关联性在法庭调查这个阶段才正式登场,与英美法系国家将关联性作为证据的基本准入门槛存在差异。这种制度安排受到诉讼模式的影响,在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占主导地位,若允许法官在庭前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可能导致进入庭审阶段的证据产生偏颇。而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控辨双方占主导地位,若法官不在法庭调查开始前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可能导致不合理的证据对陪审团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或者对庭审程序产生不必要的滞碍。因此,证据审查的重心在法庭调查阶段。此时,根据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原则,法官有权凭借自身理性、良知及经验来判断证据有无关联性,进而判断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
大陆法系国家关联性的适用同样存在过滤作用不足的问题,但原因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庭调查阶段才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这意味着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也可能随之进入法庭调查。此外,大陆法系国家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基于能力、经验或道德标准的不同,可能会产生法官对关联性认知错误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