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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22-02-24 点击量:2183次
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依据受益人所受利益是出于给付还是非给付,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取得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取得的利益,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不管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都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一方获得利益;第二,他方受到损失;第三,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举证责任应如何进行分配。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项举证责任,请求人对于前三个构成要件承担责任是无疑义的。有疑义的是,究竟是请求人还是被请求人承担获益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由请求人承担受益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更为妥当,因为请求人是提起不当得利纠纷的一方,谁主张谁举证,请求人主张受益人不当得利就应当就受益人获益没有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若将该举证责任交由受益人承担,有失公平。
有些观点责任由受益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更为妥当,因为受益无法律依据属于消极事实,无需请求人进行举证,应由受益人举证证明其获益具有法律依据,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笔者更倾向于由请求人承担受益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更为妥当。主要原因有如下:第一,谁主张谁举证,请求人既然主张不当得利,就应举证受益人受益无法律依据;第二,对于受益人占有的财产状态,首先推定为受益人占有即所有,请求人要推翻受益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要承担举证,基于此也能促使请求人提高对自身的财产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审慎处理自身财产,反之如果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受益人,将对受益人占有的财产造成较大冲击,使得财产占有状态出于不稳定中,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综上,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均由请求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