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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吕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2-03-30 点击量:507次
最高法院
民事案
(2018)最高法民辖XXX号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吕某1。
被告:吕某2。
被告:吕某3。
本院认为,在受理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中,与王某发生借贷合同关系的吕天云已经在本案诉讼前死亡,王某并未直接起诉吕天云,而是将吕天云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对此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王某起诉要求偿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王某的住所地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故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在王某选择向该院起诉的情况下,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本案应当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