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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4-20 点击量:1071次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7日,郭某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购买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双人年卡并支付卡费1360元。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形式公示指纹识别年卡的办理和使用说明,郭某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摄照片。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于2019年10月7日停用指纹识别闸机。野生动物世界先后于2019年7月12日和10月17日向包括郭某在内的年卡消费者发送两条短信,告知年卡系统已升级,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2019年10月26日,郭某至野生动物世界交涉,园方表示:原指纹识别方式已无法入园,未注册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入园。郭某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野生动物世界退卡,双方协商未果。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涉及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的内容无效;二、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年卡卡费及为解决纠纷支出的交通费等费用;三、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等。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二、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三、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郭某与野生动物世界均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野生动物世界要求郭某激活人脸识别,超出事前收集目的,且存在侵害郭某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故其应当删除郭某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同时,因原约定的指纹识别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野生动物世界还应当删除指纹识别信息。该院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三、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四、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时代,各类信息的互联互通是推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联系和协同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全面提升的重要因素。信息已成为与物质、能量同样重要的资源,个人信息的利用在增进社会福祉的同时,也可能引起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威胁和侵害。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面对多元化和冲突化的各种利益,法律应当在无限需求与有限资源之间寻求平衡的最佳机制。
本案系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人脸等身份识别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对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加以规范。裁判结果兼顾鼓励数字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需求,有助于加强长三角地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为长三角地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高地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