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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4-20 点击量:822次
(2013)浙杭知终字第XXX号

基本案情
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以下简称杭州知味观)系2006年我国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市场上尤其是杭州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陇桂雨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商标。该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10月13日在《每日商报》刊登广告:“知味观品牌诚招食品企业合作商”,食品范围为卤味、肉制品、腌腊制品等,留有招募热线和地址,但无企业名称,广告左侧显示“知味观知味停车闻香下马”,右侧为“欲知其味观料便知”。2011年10月11日,《每日商报》18创富版刊登一则报道“知味观品牌诚招食品行业合作者”。杭州知味观认为满陇桂雨公司上述行为目的为傍名牌,违背了商业经营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于2012年9月18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满陇桂雨公司在《每日商报》刊登事件更正及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75000元。
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满陇桂雨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损害了杭州知味观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3年7月12日判决:满陇桂雨公司在《每日商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杭州知味观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满陇桂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杭州知味观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关公众很容易将“知味观”及其十六字宣传语“欲知我味,观料便知,知味停车,闻香下马”与杭州知味观相联系;以及满陇桂雨公司的“知味观”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远不及杭州知味观涉案商标品牌;并且,满陇桂雨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10月13日刊登的招商广告左、右两侧载明的后十六字,与杭州知味观的十六字宣传语仅一字之差,但没有标明其企业名称;故满陇桂雨公司作为杭州知味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上述行为明显系不正当地利用杭州知味观商誉获取商业机会,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满陇桂雨公司上述广告宣传中的“知味观”误认为杭州知味观进行的品牌宣传,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宣传商品是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但倘若在宣传中进行了误导,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前的商业活动中,存在着攀附老字号企业的字号、宣传语,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老字号企业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本案中,法院通过判决责令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有效遏制了侵权人不正当利用老字号企业的市场商誉行为,对树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价值导向具有积极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