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的劳动纠纷案件,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失去合法的经营资格之后,之前与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
根据我国目前劳动法体系的规定,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由此可见在当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上述问题尚无明确规定,而且在理论上也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的所有责任。首先,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在审判实践中应依据其实质要件判别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其次,非法用工的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两者应予区分;第三,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违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丧失合法经营资格后,其出资人只需承担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用工责任,但不包括二倍工资法律责任。首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的用人单位”,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亦属于无效合同;其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发生的民事行为应由其出资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即其行为只能视为出资人的行为。出资人系自然人,自然人不能成为双倍工资的责任主体。最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责任选项中未包括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实质上已丧失了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尽管法律规定了出资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仍需承担一定范畴内的用工责任,但非全部。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法用人单位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是一种组织,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在相关部门登记是其成为合法用人单位的必要前提。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基本要件有合同主体合格、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订立程序合法。由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订立主体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但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履行的部分,不同于民事合同适用无效合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上可知,现行法律并未免除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是比照劳动法律法规中合法用工主体责任,选择性地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范围。
三、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
书面劳动合同是明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强有力证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此,双倍工资罚则是一项法律责任,而非劳动报酬。双倍工资条款是一种手段性规定,意在促使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立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从立法宗旨或者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应当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即合同具有真实内容的证据。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规则的适用应与上述之目的相契合,即在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愿意订立或者用人单位故意逃避签订责任的情形下严格适用。但是这一切均是以用人单位的合法存续为前提!
综上,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失去合法的经营资格之后,之前与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仅能在该用人单位合法存续的时间范围内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自用人单位失去合法的经营资格之日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一定范畴内的用工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应包括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