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蔡某1、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2-04-25 点击量:793次
(2020)皖04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1,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淮南市人,淮南联通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淮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蔡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蔡某1与王某于2016年1月经亲戚介绍认识,相恋一年多,××××年××月××日在田家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携手生活,相互照顾、相互陪伴。××××年××月××日儿子蔡某2出生,给蔡某1、王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快乐。后来王某母亲再次离婚,搬回王某名下房屋居住,王某母亲性格强势自私,伴有间歇性××,暴力极端,对家庭及孩子缺乏责任感,生活关系混乱,其与王某生父离异后再婚两次都以离婚告终。王某母亲怂恿王某放弃对孩子的抚养,与蔡某1离婚。蔡某1与王某婚姻并未实质性破裂,是王某母亲破坏,王某迫于母亲和其家庭压力才起诉离婚,蔡某1坚决不同意离婚;2、蔡某1和王某的孩子太小,现不满两周岁,需要父母照顾,如果离婚,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周围人的陌生感,会让孩子产生巨大恐惧,造成孩子缺乏安全感,给孩子幼小的身心造成阴影,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将无法估量。
王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蔡某1的请求。蔡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王某和蔡某1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蔡某1从未给王某生活费用,全部的家庭费用均系王某承担,蔡某1还将王某的存款及孩子的礼金全部取走。2、王某、蔡某1从结婚后至王某怀孕期间,不断争吵,蔡某1多次殴打、辱骂王某。蔡某1及其家人多次到王某的单位辱骂、诽谤王某,蔡某1跟王某的父母吵架殴打,并将王某母亲汽车砸毁。3、2018年12月18日,蔡某1殴打王某,导致王某多处软组织受伤。4、蔡某1提供的照片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从照片里不能反映出来夫妻感情好的事实。蔡某1不让王某看孩子,造成母子分离,蔡某1有多种恶习,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蔡某1离婚;2.判令婚生子蔡某2由王某抚养,蔡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英伦联邦7号楼2601室,王某应分得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蔡某1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蔡某1于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子蔡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蔡某2出生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曾于2019年3月1日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蔡某1系淮南联通公司职工,月收入六七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蔡某1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正常沟通,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王某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蔡某2××××年××月××日出生,现未满两周岁权利,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利益出发,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较为妥当。女子抚养费用,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蔡某1的收入情况,确定蔡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要求分割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英伦联邦7号楼2601室,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王某可另行诉讼。蔡某1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实际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王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1离婚;二、婚生子蔡某2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被告蔡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从2020年4月份开始,每月20号之前支付,直至蔡某2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蔡某1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探视蔡某2一次,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原告王某负有协助义务;三、驳回原告王某、被告蔡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二审中,王某提交证据两份,证据一、淮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证明一份,证明:2019年2月15日,蔡某1的父母到王某的单位去辱骂王某,蔡某1与王某感情已经破裂。蔡某1质证意见:蔡某1和王某打过一次架,原因是孩子出生后,王某回娘家生活期间,王某母亲带中年男性回家住宿,蔡某1认为不合适,让王某回家住,王某不愿意,双方为此动手。后来王某回娘家,蔡某1去接王某时,王某母亲和一个男的把蔡某1打了一顿,蔡某1住院治疗。其后,蔡某1带孩子打防疫针时碰到王某父母,蔡某1父母和对方讲了几句,但是没有动手。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加盖有淮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章,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明可以证实蔡某1父母到王某单位对王某辱骂的事实。
证据二、蔡某1和王某在2019年2月3日到2019年9月8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蔡某1和王某长期分居,双方见面是为了小孩,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蔡某1还有家暴行为。蔡某1质证意见:蔡某1和王某分居一年多,蔡某1在自己家住,王某在其娘家居住。蔡某1并没有多次殴打王某。本院认证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蔡某1和王某分居的事实。
对于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除同一审认定一致外,另查明,王某和蔡某1在2019年4月25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今。
二审中,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许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蔡某1、王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妥善处理夫妻感情,多次发生争执,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某1存在殴打王某的情形。双方长期分居,经本院调解,王某坚持离婚,不同意和好,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故蔡某1上诉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蔡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蔡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