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处罚权下沉制度的适用难点与建议(一)

发布日期:2022-04-25 点击量:2662次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处罚权下沉制度,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回应了实践中县级政府悬浮执法、乡镇街道权责错位的难题。通过权力的纵向再配置,将行政处罚权细化落地,有利于明确权责主体,也有利于因地制宜地提高行权效率。但《行政处罚法》对权力下沉范围、承接主体条件、考核监督要求等仅作了概括性规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需要探讨与解决的具体问题。
一、处罚权下沉制度适用难点
(一)权力下沉范围难合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县级政府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政府与街道行使。这一规定基于我国各地区治理能力与治理需求不一的现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赋权自由,使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决策,但也容易催生地方政府简单化、粗略化界定处罚权范围的现象。这一方面使乡镇街道面对宽泛、模糊的处罚权事项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上级政府有意将行政处罚难题向下转移的风险,乡镇街道不仅难以作出精准处罚,还可能负担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与处罚权下沉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排除以上能力与道德危机,在较为合理的可下沉处罚权范围内,将何种类型、何种数量的处罚权下沉,以及处罚权在何种程度上从县级政府转移至乡镇街道等问题仍是各地实践中的难点。
(二)权力行使资源难保障
处罚权下沉使乡镇街道成为行政执法改革的焦点。“适宜由乡镇、街道执法的情况并不普遍,甚至可以说只占到一小部分,我国的大部分乡镇、街道尚不具备执法的能力、条件和水平”。行政处罚领域也普遍存在执法力量未下沉而导致无法有效承接执法任务、发挥执法效能的问题。
首先,乡镇街道适格人员数量较少且专业素养较低。目前乡镇街道中拥有处罚权资格的人员大多由上级机关派驻,流动性较大,乡镇街道尚未建立起充足稳定的行政处罚队伍。同时,处罚人员的执法水平难以适应处罚权下沉的改革要求,乡镇街道简单的学习培训对提升综合能力的作用非常有限。其次,乡镇街道财政经费配置不足。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省级以下政府财政支出的模糊性规定使地方各级政府收支不平衡,基层政府支出需求多但话语权弱,难以保障人员与设备的规范性,存在执法阻力。
(三)权力监督机制难建立
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当着重予以监督。《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应当“加强执法监督”。但目前,乡镇街道内部尚未建立起成熟的监督体系,综合执法领域也仅有综合执法局下属的法制科或者法制岗,没有明确的法制审核与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滥用等问题的防范与纠错作用有限。在与上级政府的衔接方面,实践中也尚未健全业务指导体系、配套监督体系等,并且部分体系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