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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下沉制度的适用难点与建议(二)

发布日期:2022-04-25 点击量:2445次
二、处罚权下沉制度适用建议
(一)理顺权力清单
明确下沉处罚权的范围,是乡镇街道行使处罚权的基础,也关乎处罚权下沉改革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处罚权应当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这为下沉的处罚权设置了法律边界。
首先,该处罚权应当在县级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筛选,剔除县级政府、市级政府所属部门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里需要统一共识,处罚权下沉是处罚权重心合理且适度地向下倾斜,是上级处罚主体与下级处罚主体之间灵活调整权责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县级政府能够将本应由自己负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全部或者大部分下移至乡镇与街道。处罚权下沉的目的是到一线解决问题,而非由一线解决问题。
其次,该处罚权应当针对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内容,这为处罚权的筛选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标准与要求。第一,根据基层实际需求划定范围,坚持必要性原则,因事配权。上级政府可以对本地区近年来的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乡镇街道也可以结合自身实践自主自愿提出申请与建议。下沉的处罚权主要集中于基层多发常发的处罚事项,如黑龙江省第一批下沉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对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等行为进行处罚。又如深圳市改革落地后作出的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针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和随意在车上抛垃圾的违法行为。
第二,根据基层实际能力限缩范围,坚持可行性原则,因能配权。基于目前乡镇街道处罚体制尚未成熟的现状,赋权主体可以考虑区分简易处罚与复杂处罚,将事实清楚、程序简单、裁量不大、影响较小的处罚事项有序下沉,将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处罚事项予以保留,做到适宜与适度。如江山市政府在下沉处罚权时,明确“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仍由市级负责,乡镇街道应当及时移送。
理顺权利清单是明确职责的关键,从立法上与赋权上对处罚权下沉进行规范。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同辖区的执法需求与执法能力,评估痛点与难点,下沉必要且可行的处罚权,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