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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姜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期间装修房屋装修物品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22-07-08 点击量:1987次
案情
2009年9月,姜某与姜某某、刘某某口头协商,由姜某承租使用姜某某、刘某某所有的一处毛坯房,租金为每月2300元。后姜某经姜某某、刘某某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姜某承租使用至2013年10月,经双方协商,姜某搬离房屋,但姜某物品尚未全部搬离,姜某某、刘某某即更换门锁,收回房屋。
2017年5月,姜某起诉要求姜某某、刘某某赔偿装修损失。诉讼中,姜某提交照片一组,证明各房间暖气片、卫生间水盆及龙头、浴室柜、浴室花洒、马桶、窗帘杆、厨房橱柜、厨房水盆及龙头等均在涉案房屋内,其未能拆走。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姜某与姜某某、刘某某之间就涉案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姜某从涉案房屋内搬出。在双方未就涉案房屋内的装饰装修事宜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涉案房屋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姜某拆除。在姜某未完全搬离并拆除相关未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时,姜某某、刘某某即将门锁更换,姜某某、刘某某应当给予姜某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款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装修情况及使用年限等酌情判决姜某某、刘某某赔偿姜某装饰装修物品损失3000元。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