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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7-08 点击量:1941次
单某、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12民初4267号

原告:单某。
被告:朱某。
原告单某为与被告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登记为(2021)浙0212民诉前调19090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后于2022年4月21日登记为(2022)浙0212民初4267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5月17日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单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朱某退还单某押金88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3月间,单某与朱某签订了《商铺转租协议》一份,约定朱某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海畔居108号的商铺(原鸡木品牌店铺)转租给单某作为餐饮店铺使用,租赁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每月租金为4400元(含物业费),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5日支付;单某应向朱某支付押金88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如租赁到期单某不再承租,朱某应不计利息全额退还该押金,等等。协议签订前的2020年3月15日,单某向朱某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13200元和押金8800元(合计22000元)。租赁到期后,单某于2021年8月31日搬离上述所租商铺,并通过微信告知朱某。之后,朱某拒不返还单某所交付的上述押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单某提供的并经本院审查认定的《商铺转租协议》、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单某与朱某签订的涉案《商铺转租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依约履行。单某已依约向朱某交付合同约定之押金。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1年8月30日,租赁到期后则合同终止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承租人所交付的押金,出租人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涉案《商铺转租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到期终止履行后,出租人朱某应当向承租人单某如数返还押金。朱某称单某对涉案商铺内装饰物品有损坏,但并无确凿证据证实,况且损失金额亦不明,故单某诉请要求朱某返还押金88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单某押金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志刚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