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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要点

发布日期:2022-07-08 点击量:3454次 作者:杭莎妮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一方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将款项交予另一方,实质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实践中,该类协议常因条款设计不到位、双方真意表示不一致、投资程序不完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原因发生争议。结合判例,法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认定基础法律关系。
第一,出资人是否实际不参与经营管理。如投资协议中没有对出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或出资人事实上并不参与上述管理的,一般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第二,出资人是否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投资协议约定一方定期收取固定回报或收益,但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中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悖。如协议中有“到期返还投资款”“到期还本付息”“定期回购、定期分红”“担保”“月息三分”等字样。
第三,出资人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工商登记一般是法定出资程序的重要一环,出资人作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应依法进行登记公示,并由被投资一方出具股权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入伙协议中。如果名为投资,但仅是利用出资人的资金,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则认定借贷关系可能性较大。
第四,投资协议是否附有担保。如在投资协议上约定本合同项下投资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该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
第五,协议签订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真实的投资意思表示。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协议判断协议双方的在最初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投资的意思表示,结合主客观情况,探究隐藏在背后的真实合同目的。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