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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起火责任主体类型

发布日期:2022-07-12 点击量:1973次
(一)生产者
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能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或者自身存在免责事由的,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性请求权,其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两个标准,其一,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其二,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生产者应当对未生产过该车架号的车辆、车辆涉嫌改装、未处于充电状态的新能源车一般不存在短路燃烧等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销售者
对于销售者,除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外,还应考虑其销售行为有无过错。若销售者不存在过错,则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对于汽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承担有关商品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如举证证明所有人对车辆不当使用、不当改装或发生过交通事故等。
(三)车辆所有人
车辆所有人,即被侵权人,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要件负举证责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致。
车辆所有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不当使用车辆、擅自使用充电桩、违规私拉电线或其他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
(四)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对其出租房屋及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身体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损害危险,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维修、保障的义务,并遵循危险控制原则。出租人未对经营性房屋以及承租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尽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物业或类似管理机构
物业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在无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做好区域消防安全工作。
需要认定火灾发生与物业等未尽到消防管理义务存在近因关系。
(六)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一般排除
零配件供应商与生产者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