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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概念简析

发布日期:2022-07-19 点击量:2140次 作者:杭莎妮
一、内涵
(一)定义
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要件
1.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正常秩序。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罪名边界
(一)罪与非罪
1.方式和手段: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后果: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3.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同。
4.行为人一贯表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
5.除外: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
(二)区别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是为满足不正常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心理需要;后二者是为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如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客观表现不同于后二者,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