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占彬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30 点击量:2289次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十间村西南沟屯。
法定代表人:万云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占彬。
上诉人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占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涉工程项目对于管辖问题未达成过合同约定,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原审裁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涉合同里未设立约定管辖条款,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无法确定原审法院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上诉人住所地为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十间村西南沟屯,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风波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殷传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丛 庆
书 记 员 张隽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