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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之通知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22-09-26 点击量:2760次 作者:夏顺容
《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这将引发相关的道德风险,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实践中,经常发生因房屋价格上涨,违约方一房数卖、恶意解约的情形。如果任由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严重危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目的是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实质正义。因此,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显失公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给守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此种利益与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尤其是在违约方能够赔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加明显时。
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实践中,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行使解除权,常常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高价,这就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如果任由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可能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法律上有必要予以纠正。
故在违约方在适用单方解除权时具备了较高的限制。